非法捕捞?丽江有人着了!-凯时尊龙官网

来源: 作者: 编辑:李诚洁 阅读人数:

近日,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在长江上游金沙江干流查获一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查获渔网2张、橡皮艇1艘及其他渔具若干。

非法捕捞水产品?丽江有人着了!

 

近日,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在长江上游金沙江干流查获一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查获渔网2张、橡皮艇1艘及其他渔具若干。
 

 
经查,李某某、刘某某前往古城区境内的金沙江干流水域内下网捕鱼,先后累计渔获“圆口铜鱼”200余斤。经古城区农业农村局认定,李某某、刘某某使用的两张渔网,均为国家明令禁止的“三重刺网”渔具。
 

 
李某某、刘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长江十年禁渔期”内,在长江水域内非法捕捞,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刘某某均已被采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哪些领域可以捕捞、垂钓呢?前一段时间,经过市、县农业农村等多部门努力,省农业农村厅批复在丽江市金沙江流域禁捕水域内划定17个允许垂钓区域(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丽江市金沙江流域禁捕水域全面禁止垂钓)。根据《丽江市金沙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金沙江流域禁捕水域允许垂钓区域垂钓管理的通知》,垂钓人员需到属地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备案并签订“安全垂钓责任书”后方可进行垂钓,并且必须遵守文件中的禁止性规定。具体事宜可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咨询。

 

 
 

法律科普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品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长江十年禁渔期间,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非禁捕水域、非禁渔期,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一律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鱼类资源是我国的重要生态资源,严禁任何人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非法捕捞,对于电鱼、药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一旦发现,将予以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严格遵守长江禁渔相关法律法规,不要心存侥幸,莫因一念之差,让“渔网”触碰了“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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